未命名 1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110.2.25研究暨紀律發展委員會擬訂
110.3.09第五屆第五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11.3.16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5.06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110017040號函備查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係依據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定義)
本辦法稱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係指印入理事、監事選舉票參考名單之參考候選人及選舉票預留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第三條
(選務委員會)
理事會應於投票日起三個月前設選務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同本屆理事屆滿卸任。
委員及主任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選務委員由理事會就全體會員中遴選產生,並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會就所遴選委員中聘任之。
二、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視事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登記為參考候選人時,自登記日起解除主任委員之職務,遺缺由理事會就所遴選委員中另聘任之。
選務委員會之召開,得以視訊會議為之,但應於會後作成會議紀錄並由與會委員簽名,始生效力。
第四條
(經費來源)
選務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理事會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五條
(選舉時間及集會方式)
理事會應於任期屆滿前召開會員大會,以選舉下一屆理事及監事。
第六條
(受理會員登記期間)
選務委員會公告並公開受理會員自由登記為參考候選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遲應於是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完成。
會員辦理前項登記,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七條
(參考候選人之登記)
登記為參考候選人之會員,應於登記完成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第九條選舉公報所需資料與選務委員會,經選務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為參考候選人。
第八條
(參考候選人資格審查及通知)
登記為參考候選人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參考候選人:
一、逾期登記者。
二、未繳交或積欠常年會費者。
三、不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辦法第九條所須之個人資料者。
選務委員會應於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完成參考候選人資格審查,如經審查合格之參考候選人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其差額名單應通知理事會推薦提交審查合格後補足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參考候選人及全體會員。
參考候選人於參考名單上之號次由選務委員會公開抽籤定之,並錄影存證。
第九條
(選舉公報)
為增進會員認識參考候選人,本會於參考候選人資格審查通過後,即製作選舉公報,以登載各參考候選人之證件相片、姓名、出生年次、入會年月、會務經歷及政見,以公告週知全體會員。
第十條
(選務人員產生及任命)
選務委員會應依公平原則推派若干人擔任發票、開票、唱票、記票及監票工作,並經會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一條
(委託代理權之行使)
會員大會報到截止時,已完成報到之委託出席人數逾章程第二十五條但書限制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行使委託代理權及候補之順位;其後再行報到者,按報到先後順序接續之。
會員已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者,如欲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第十二條
(新任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召集之。但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於大會當日召開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公告及各項通知方式)
本選務各項公告及通知,應公布於本會網站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週知全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未規定事項)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者,悉依本會章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