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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第七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自112年12月28日起
職別 姓名 現任本職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理事長 黃麗卿
副理事長 侯靜芬
副理事長 廖致堯
常務理事 洪允陽
常務理事 林育志
理事 楊志賢
理事 康美娟
理事 彭惠玲
理事 詹志強
理事 王俞翔
理事 戴嘉宏
理事 陳筱菲
理事 林峻慶
理事 黃彥杰
理事 吳 英
常務監事 何正羽
監事 吳志慶
監事 楊煙村
監事 簡莉貽
監事 張家宏
未命名 1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章程

 

              96.07.31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通過

              97.09.17內授中社字第0970015206號函修正通過

              105.10.18臺內團字第1051403733號函同意備查

              107.02.13臺內團字第1070406691號函同意備查

              111.03.16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05.06 臺內團字第111001704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以聯絡會員致力於保險事業之研究,維護被保險人權益,發揮服務精神,促進國家、社會安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或臺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準設立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會及分支機構得依法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章: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保險事業之發展並將研究所得向主管機關及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

二、維護及增進會員共同利益。

三、與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所屬會員公司密切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保障社會安全。

四、切實遵行政府委辦事項。

五、督促會員切實遵守政府頒佈有關保險之法令。

六、受託或委託他人進行研究計畫或教育訓練。

七、會員委託證照之申領、變更、換發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會組織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 六 條  凡申領及領有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且執行業務期間均須具有會員資格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如下

一、會員凡取得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及具保險輔助人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各委員會決議時,得經主管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九 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底前繳納。如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按左列程序

          處分之

一、警告:未繳會費經警告通知後,於曆年三月底仍不履行者

二、停權:警告期間屆滿經停權通知後,於曆年五月底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參選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選舉,應公開受理會員自由登記參選,並印入選票為參考名單,其理、監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大會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任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

          為副理事長。由五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如遇臨時、急迫事務,理事長得視情況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應由理事長提報最近一次召開之理事會追認。如未獲理事會追認,則視為無效之決議。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到截止時,已完成報到之委託出席人數逾前項但書限制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行使委託代理權及候補之順位;其後再行報到者,按報到先後順序接續之。

          會員(會員代表)已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者,如欲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而理、監事會於七日前發函通知。但緊急之時不在此限。

          本會常務理事會為不定期會議,由理事長視情況召集之。會議之決議,各以該會議應出席之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議如遇緊急事故或防疫期間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

                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

                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會員退會時概不退還。但入會後因主管機關未許可執業證照之申領,而無法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廿九條之一  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展或公益活動等用途之捐款,本會得對外捐款但捐款金額應先經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執行後提報會員大會報告。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未命名 1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110.2.25研究暨紀律發展委員會擬訂

                                             110.3.09第五屆第五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11.3.16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5.06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110017040號函備查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係依據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定義)

本辦法稱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係指印入理事、監事選舉票參考名單之參考候選人及選舉票預留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第三條   (選務委員會)

理事會應於投票日起三個月前設選務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同本屆理事屆滿卸任。

委員及主任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選務委員由理事會就全體會員中遴選產生,並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會就所遴選委員中聘任之。

二、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視事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登記為參考候選人時,自登記日起解除主任委員之職務,遺缺由理事會就所遴選委員中另聘任之。

選務委員會之召開,得以視訊會議為之,但應於會後作成會議紀錄並由與會委員簽名,始生效力。

第四條   (經費來源)

選務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理事會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五條   (選舉時間及集會方式)

理事會應於任期屆滿前召開會員大會,以選舉下一屆理事及監事。

第六條   (受理會員登記期間)

選務委員會公告並公開受理會員自由登記為參考候選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遲應於是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完成。

會員辦理前項登記,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七條   (參考候選人之登記)

登記為參考候選人之會員,應於登記完成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第九條選舉公報所需資料與選務委員會,經選務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為參考候選人。

第八條   (參考候選人資格審查及通知)

登記為參考候選人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參考候選人:

一、逾期登記者。

二、未繳交或積欠常年會費者。

三、不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辦法第九條所須之個人資料者。

選務委員會應於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完成參考候選人資格審查,如經審查合格之參考候選人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其差額名單應通知理事會推薦提交審查合格後補足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參考候選人及全體會員。

參考候選人於參考名單上之號次由選務委員會公開抽籤定之,並錄影存證。

第九條   (選舉公報)

為增進會員認識參考候選人,本會於參考候選人資格審查通過後,即製作選舉公報,以登載各參考候選人之證件相片、姓名、出生年次、入會年月、會務經歷及政見,以公告週知全體會員。

第十條   (選務人員產生及任命)

選務委員會應依公平原則推派若干人擔任發票、開票、唱票、記票及監票工作,並經會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一條      (委託代理權之行使)

會員大會報到截止時,已完成報到之委託出席人數逾章程第二十五條但書限制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行使委託代理權及候補之順位;其後再行報到者,按報到先後順序接續之。

會員已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者,如欲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第十二條      (新任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召集之。但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於大會當日召開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公告及各項通知方式)

本選務各項公告及通知,應公布於本會網站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週知全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未規定事項)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者,悉依本會章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第七屆委員會成員
       
  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一)與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共同推動會員入會事宜。   副主任委員:
  (二)保險經紀人換證相關事宜籌辦。   委員:
  (三)統籌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所舉辦之活動參加事項。    
  (四)聘相關學術團體及相關公會顧問事宜。    
  (五)個人執業與產、壽險經紀業務之架構。    
  (六)申請個人執業之輔導(設立、執業、稅務、財報等)    
       
  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一)推動保險經紀人法立法工作。   副主任委員:
  (二)擬訂自律與執業行為之規範。   委員:
  (三)向主管機關之建議或請願事項。         
  (四)會員共同利益及合法權益之協調維護與增進事項。    
  (五)受託相關單位委辦事宜。    
       
  教育訓練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一)每半年舉辦在職訓練班。   副主任委員: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保險經紀人考照班。   委員:
  (三)擬訂完整之教育訓練體系之架構(相關專業認證)    
        及終身學習護照之推動。    
  (四)申請職訓局專業教育訓練機構之認證。    
       
  活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一)每季舉辦專題講座以利會員經驗交流。   副主任委員: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委員:
  (三)籌辦會員大會。    
  (四)協辦其他各委員會之活動。    
       
  理賠爭議服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一)提供會員經紀業務之理賠爭議協助。   副主任委員:
  (二)提供會員及金融消費者保險評議服務之協助。   委員:
  (三)提供保險消費者理賠爭議咨詢服務。    
       
  資訊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一)架構消費者尋找保險經紀人之管道。   副主任委員:
  (二)落實網站有效運作,強化網站功能,促進永續發展,   委員:
        針對網站相關問題,提供必要之協助與問題解決。    
       

會址:11553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38巷6號1樓

TEL:02-27833807 FAX:02-27839610
E-mail:service.piba@piba.org.tw
http://www.piba.org.tw


【交通資訊】

捷運:板南線南港站
高鐵:南港站
臺鐵:南港站
公車:(南港行政中心站)
203 205 276 281 306 711 212(非直行) 板基客運
605 668 675 678 藍12 藍15

未命名 1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96.10.11 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02.9.26 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109.12.15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維護及爭取會員權益、落實產業發展,有效推動業務,設置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教育訓練委員會、活動委員會、理賠爭議服務委員會、資訊委員會等六個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任免提報理事會備查,解任時亦同;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各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數。

前項之委員,由各主任委員衡量執業現況就會員中遴選,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得連任,遇有缺額時,依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補足之。

第三條  本會設置之各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

(一)與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共同推動會員入會事宜。

(二)保險經紀人換證相關事宜籌辦。

(三)統籌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所舉辦之活動參加事項。

(四)聘相關學術團體及相關公會顧問事宜。

(五)個人執業與產、壽險經紀業務之架構。

(六)申請個人執業之輔導(設立、執業、稅務、財報等)。

二、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

(一)推動保險經紀人法立法工作。

(二)擬訂自律與執業行為之規範。。

(三)向主管機關之建議或請願事項。

(四)會員共同利益及合法權益之協調維護與增進事項。

(五)受託相關單位委辦事宜。

三、教育訓練委員會

(一)每半年舉辦在職訓練班。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保險經紀人考照班。

(三)擬訂完整之教育訓練體系之架構(相關專業認證)及終身學習護照之推動。

(四)申請職訓局專業教育訓練機構之認證。

四、活動委員會

(一)每季舉辦專題講座以利會員經驗交流。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三)籌辦會員大會。

(四)協辦其他各委員會之活動。

五、理賠爭議服務委員會

(一)提供會員經紀業務之理賠爭議協助。

(二)提供會員及金融消費者保險評議服務之協助。

(三)提供保險消費者理賠爭議咨詢服務。

六、資訊委員會

(一)架構消費者尋找保險經紀人之管道。

(二)落實網站有效運作,強化網站功能,促進永續發展,針對網站相關問題,提供必要之協助與問題解決。

第四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支應。

第五條  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出()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第八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96年7月27日至99年7月29日
理  事  長    曹振華
副理事長    邱文豐、吳美雲
常務理事    賴麗雯、郭坤典
理        事    王志雄、何文華、吳溪潭、吳慶明、林芬蘭
                   張家宏、連朝相、陳丞伯、彭程隆、黃玉樹
常務監事    葉孝本
監        事    林順松、康美娟、葉淑珍、劉世亮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99年7月29日至102年7月29日
理  事  長    曹振華
副理事長    吳慶明、康美娟
常務理事    賴麗雯、吳美雲
理        事    朱炯霏、何文華、吳溪潭、李欣佛、林峻慶
                   邱文豐、謝京含、黃麗娟、戴嘉宏、蘇家慧
常務監事    葉孝本
監        事    黃湘梅、彭惠玲、黃君晴、楊煙村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02年7月28日至105年7月28日
理  事  長    吳慶明
副理事長    邱文豐、李欣佛
常務理事    賴麗雯、康美娟
理        事    朱炯霏、李玟儒、林峻慶、翁天堂、陳奕哲
                   彭惠玲、楊煙村、葉宇軒、葉孝本、蘇家慧
常務監事    詹志強
監        事    簡莉貽、戴嘉宏、吳雪玉、沈漢忠


第四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05年7月28日至108年7月28日
理  事  長    吳慶明
副理事長    陳奕哲、楊修偉
常務理事    賴麗雯、李欣佛
理        事    葉孝本、李玟儒、翁天堂、彭惠玲、詹志強
                   葉宇軒、戴嘉宏、游尚儒、游耀杰、簡琨燁
常務監事    邱蕙君
監        事    吳雪玉、陳祈華、廖文信


第五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08年7月31日至109年8月4日
理  事  長    劉北元(已辭職)
副理事長    藍維鼎、劉明朗
常務理事    李來居、葉宇軒
理        事    游耀杰、游尚儒、朱炯霏、黃麗卿、邱文豐
                   沈漢忠、林峻慶、蔡任鈞、陳奕哲、廖秉浩
常務監事    邱蕙君
監        事    李明昊、李雅瀅、張馨云、郭象玲


第五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09年8月5日至111年7月30日
理  事  長    藍維鼎
副理事長    李來居、劉明朗
常務理事    葉宇軒、劉北元(已辭職)
理        事    游耀杰、游尚儒、朱炯霏、黃麗卿、邱文豐
                   沈漢忠、林峻慶、蔡任鈞、陳奕哲、廖秉浩
常務監事    邱蕙君
監        事    李明昊、李雅瀅、張馨云、郭象玲


第五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09年8月5日至111年7月30日
理  事  長    藍維鼎
副理事長    李來居、劉明朗
常務理事    葉宇軒、林峻慶
理        事    游耀杰、游尚儒、朱炯霏、黃麗卿、邱文豐
                   沈漢忠、蔡任鈞、陳奕哲、廖秉浩、楊修偉
常務監事    邱蕙君
監        事    李明昊、李雅瀅、張馨云、郭象玲


第六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11年10月19日至112年8月23日
理  事  長    李來居(已辭職)
副理事長    林璟玲(已辭職)、劉明朗(已辭職)
常務理事    李雅瀅(已辭職)、林峻慶(已辭職)
理        事    王獻祥(已辭職)、江怡蒨(已辭職)、韋宏璋(已辭職)、
                   張皓翔(已辭職)、游尚儒(已辭職)、葉宇軒(已辭職)、劉威麟(已辭職)
                   蕭莉雯(已辭職)、藍家保(已辭職)、蘇哲民(已辭職)
常務監事    李明昊(已辭職)
監        事    吳仲琦(已辭職)、邱蕙君(已辭職)
                   翁聖惠(已辭職)、黃俊溶(已辭職)
 

第六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12年8月24日至112年10月26日
理        事    黃麗卿、洪允陽、張楉云、何正羽、侯靜芬
監        事    伍錦春

   
整理小組名單  任期:自112年10月27日至112年12月27日
整理小組召集人        黃麗卿
整理小組成員            洪允陽
整理小組成員            何正羽
整理小組成員            侯靜芬
整理小組成員            張楉云  


第七屆理監事名單    任期:112年12月28日至115年12月27日
理  事  長    黃麗卿
副理事長    侯靜芬、陳祈華(已辭職)
常務理事    洪允陽、林育志
理        事    楊志賢、康美娟、彭惠玲、廖致堯、王俞翔
                   戴嘉宏、陳筱菲、林峻慶、黃彥杰、吳    英
常務監事    何正羽
監        事    吳志慶、楊煙村、簡莉貽、張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