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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命名 1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章程

 

              96.07.31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通過

              97.09.17內授中社字第0970015206號函修正通過

              105.10.18臺內團字第1051403733號函同意備查

              107.02.13臺內團字第1070406691號函同意備查

              111.03.16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05.06 臺內團字第111001704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以聯絡會員致力於保險事業之研究,維護被保險人權益,發揮服務精神,促進國家、社會安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或臺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準設立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會及分支機構得依法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章: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保險事業之發展並將研究所得向主管機關及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

二、維護及增進會員共同利益。

三、與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所屬會員公司密切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保障社會安全。

四、切實遵行政府委辦事項。

五、督促會員切實遵守政府頒佈有關保險之法令。

六、受託或委託他人進行研究計畫或教育訓練。

七、會員委託證照之申領、變更、換發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會組織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 六 條  凡申領及領有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且執行業務期間均須具有會員資格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如下

一、會員凡取得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及具保險輔助人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各委員會決議時,得經主管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九 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底前繳納。如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按左列程序

          處分之

一、警告:未繳會費經警告通知後,於曆年三月底仍不履行者

二、停權:警告期間屆滿經停權通知後,於曆年五月底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參選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選舉,應公開受理會員自由登記參選,並印入選票為參考名單,其理、監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大會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任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

          為副理事長。由五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如遇臨時、急迫事務,理事長得視情況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應由理事長提報最近一次召開之理事會追認。如未獲理事會追認,則視為無效之決議。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到截止時,已完成報到之委託出席人數逾前項但書限制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行使委託代理權及候補之順位;其後再行報到者,按報到先後順序接續之。

          會員(會員代表)已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者,如欲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報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而理、監事會於七日前發函通知。但緊急之時不在此限。

          本會常務理事會為不定期會議,由理事長視情況召集之。會議之決議,各以該會議應出席之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議如遇緊急事故或防疫期間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

                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

                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會員退會時概不退還。但入會後因主管機關未許可執業證照之申領,而無法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廿九條之一  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展或公益活動等用途之捐款,本會得對外捐款但捐款金額應先經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執行後提報會員大會報告。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